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报销标准

2018-06-12 00:00:00彭州市人民医院

一、门诊特殊疾病病种

根据我院签订的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补充协议》相关规定,开展以下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业务。

第一类:

精神类疾病:阿尔茨海默病、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、癫痫所致精神障碍、抑郁症、焦虑症、强迫症。

第二类:

1.原发性高血压

2.糖尿病:1型糖尿病、2型糖尿病、其他类型糖尿病。

3.心脏病:风心病、高心病、冠心病、肺心病。

4.脑血管意外后遗症

第三类:

1.慢性活动性肝炎、肝硬化

2.帕金森氏病

3.硬皮病

4.地中海贫血

5.干燥综合征

6.重症肌无力

7.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

8.类风湿性关节炎

9.肺结核

第四类:

1.恶性肿瘤

2.再生障碍性贫血

3.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

4.系统性红斑狼疮

5.肾病综合征

6.慢性肾脏病(不含门诊血液透析)

7.门诊血液透析

8.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

二、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

1.起付标准(“门槛费”)

城镇职工:800元   城乡居民:500元

※一个自然年度内,第一类疾病无起付线,第二、三类疾病两次起付线且不逐次降低,第四类疾病一次起付线。

※一个治疗期内符合门特报销费用总额未达起付标准时,需全额现金结算,且不记入起付标准计算次数。

2.报销标准

报销公式

(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-全自费-起付标准-个人首先自付部分)*报销比例报销比例

(1)基本医保

城镇职工:85% ,年满50岁增加2% ,年满60岁增加4% (例60岁为89%),年满70岁增加6% ,年满80岁增加8% ,同理递增,不超过100% 。

城乡居民:低档次缴费:53%;高档次缴费:68%;学生儿童(含大学生)60%;

(2)补充保险:

低档:{一次性医疗费用总额-全自费-起付标准-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金额}*38.5%-本年度超大病支付线金额

高档:{一次性医疗费用总额-全自费-起付标准-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金额}*77%-本年度超大病支付线金额

本资料最终统计时间为2018年6月,若有政策调整,以市医保局公布为准。